来源:赤峰市检察院 时间:2025-05-16 16:33:34
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决定公开选任30名检察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 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 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 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4. 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 人民陪审员;
4. 人民监督员;
5. 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6. 其他人民检察院听证库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
6. 被取消听证员资格的。
7.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库成员资格
1. 受到刑事处罚;
2. 被开除公职;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 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 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 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 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 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 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 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对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选人应当填写《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于2025年6月8日前发至报名邮箱。邮箱地址:1778365643@qq.com。
联系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室刘欣雨
联系电话:0476-822104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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