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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落实专项督察扎实回答好“三个问题” 细化司法责任调查“3+7+7”实操方法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 时间:2025-07-28 10:13:29


2025年5月,最高检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既起底调度静态的权责配置情况,也深入剖析动态的检察权运行与问题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尤其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系统认识和把握追责惩戒工作的特点、难点,牢牢把握司法责任调查与认定这个核心环节,着力回答好“怎么查、查什么、怎么看”的问题,切实让司法责任制无形的正向规范约束与有形的反向追责震慑一体推进、一体发力、相融相促。

以“三个必须”回答“怎么查” 

确保司法责任调查规范开展

2024年,最高检重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作出全面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内蒙古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坚持“三个必须”,回答好“怎么查”的问题。即:分析研判必须由检察长审核把关、开展调查必须成立调查组、调查报告必须经一定形式的合议讨论。在常态化开展追责惩戒工作中,内蒙古检察机关强化上下联动的机制,要求各分市检察院检察长逐案把关司法责任追究分析研判报告。自治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处召开处务会逐案提出审核意见,疑难复杂案件征求资深检察官意见。全区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的案件,全部抽调检察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且调查意见均经一定形式的合议讨论。

以“七个必查”回答“查什么”

 

保障司法责任调查全面客观

内蒙古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开展司法责任调查,牢牢把握住七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必须做到“七个必查”。即:在分析追责案件成因、评价检察官履职尽责过程上必须查清七个方面的事实情况。一是查清检察官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要在客观上查清检察官对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是否做了必要论述,主观上对争议点的认识、申辩是否符合专业认知范围内的合理说明,以此将主客观情况结合起来判断检察官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特别是要界分检察官的注意义务是属于没有达到法律强制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还是属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所做的正当的司法判断。二是查清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要结合全案查清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是否明晰、准确,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是否达到“基本事实清楚”的标准。三是查清证据审查是否确实充分。要查清起诉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是否按法定程序对关键证据进行查证,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认定是否存在偏差,对证据能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是否有准确认识。四是查清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要充分了解控辩双方观点,厘清争议焦点问题;查清检察官对出罪入罪的界限,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是否存在偏差;查清检察官在庭审前是否切实了解掌握辩护方所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反映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材料。五是查清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要查清检察官对行为人的权利基础、主体适格、行为手段、动机目的、事实情节等方面的法律认定是否存在偏差;查清检察官适用法律规定、认定法律关系、提出量刑建议、遵守诉讼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六是查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主要根据案件是否为错误起诉、是否存在错误羁押以及社会影响大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七是查清诉讼过程是否有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以“七个必看”回答“怎么看”

做到司法责任调查定性准确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核心就是如何全面准确、公平合理地进行责任辨析与认定。内蒙古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坚持权责一致、主客观一致、旧案与新案相区别的总原则,综合考量七个方面的因素,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也就是必须做到“七个必看”。即:一看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主要通过宣讲政策、调查谈话、查阅平台资料、核查举报线索等工作,看承办检察官是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是否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为。二看是否属于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对“认识不一致”和“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判断是定责追责的一项关键内容,调查人员要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与重点把握。三看是否属于司法理念有偏差。主要考虑检察官办案过程中是否坚持公正廉洁司法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的因素。四看是否属于履职能力有偏差。主要考虑错误形成原因,结合检察官主观目的、行为方式、态度认识、历史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五看是否属于担当作为有偏差。主要考虑检察官是否落实“三个善于”的要求,是否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漠视群众权益等问题。六看是否办案决策体系机制有偏差。主要考虑最终起诉意见如何形成,办案过程是否规范合理。七看是否属于相关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况。

在当前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新要求下,检务督察部门牵头落实司法责任制、牵头内部制约监督,承担了更为重要的职责使命。要完成好“两个牵头”任务,必须紧跟思想理念之变、管理方式之变,走出检务督察的新路子、树立检务督察新权威、创造检务督察新业绩。内蒙古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通过扎实做好“3+7+7”工作,严格把握政策要求、准确认定违规事实、合理划分责任认定情形,综合分析研判在追责案件中检察人员应承担何种司法责任,力争做到法理、事理、情理相结合,严肃追责问责与正确容错纠错相结合,确保追责结果经得住检验。

内蒙古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将进一步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查纠问题、促进发展作为内部监督的生命线,进一步推动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充分发挥追责惩戒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不断提升追责惩戒现代化水平,以监督纠错的实际成果助力服务内蒙古检察工作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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